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附件下载:点击查找
赞一下!
相关阅读:
搜索平台:
搜索栏目: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售前咨询专员
售后服务专员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