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5860 财税政策 1128 财税知识 945 常见问题 168 样本范本 3602 新闻资讯 17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7-18  关注量:441  喜欢(203)

财关税〔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12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3、延迟去税务局缴纳罚金会有什么处罚?

4、新版电子税务局之数电票业务详解

5、未开票收入做账、申报税务局明确了!

搜索平台: 财政部 疫情影响 商务部 海关总暑 税务局

搜索栏目: 财政部 疫情影响 商务部 海关总暑 税务局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