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