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国际私法的理论日趋完善,但是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却并未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问题急待解决,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显得相当薄弱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际条约、惯例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律适用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条 【所有权的法律适用】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 【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 【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条 【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六条 【不违反公共利益原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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