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要包括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明确地强调了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而言不但是股东合意达成的协议,更是公司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常见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只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内容。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了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章程共同的必要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一般由全体股东签字订立,同时在公司章程上签章也是当事人具有股东资格的一个证明。
公司章程在制定之后是可以修改的,法律允许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不能修改公司章程。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将新版公司章程交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以备查询。
二、律师认为股东约定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在法律规定之外,本律师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有如下内容必须规定:
(1) 公司股东本人如果离婚,其持有的股权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如果该股权需要作价的话,应该如何作价,作价标准以及股东配偶是否可以成为股东;
(2) 公司股东如有意外或者死亡,其继承人对于该股东生前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的继承和继承时股权的作价以及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3) 如有股东要退出公司,不再做股东的,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清算和支付以及公司此前未结分红等相关问题的处理;
(4) 其他股东认为必须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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