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变更登记流程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人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 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二、公司变更通知函需要盖哪些章
要盖新旧单位名称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变更函可参考以下内容:
尊敬的客户:
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自XX年XX月XX日起变更原公司名称。变更后资料如下:
公司全称:XXXX
由此带来不便之处,敬请原谅。如有任何疑问,请与XX(先生或小姐)联系,联系电话:XX.
敬祝
商祺!
XXX公司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三者都盖)
工商局盖章
XX年XX月XX日
三、公司变更的法律效力如何
公司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必然涉及到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更状况,主要取决于其变更的具体事项。不同的变更事项,对公司变更后的权利与义务影响不同。
1、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有关登记变更后,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变更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为限。
2、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公司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或单纯公司组织形式之间的转化而发生变更的,原有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当然、概括承受。即因为公司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的直接转换而消灭的公司,其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包括它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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