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育龄夫妇:
为扎实搞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真正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实行政务公开。
2、保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按时落实奖励优待政策。
3、村委员会执行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4、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并经常组织乙方学习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农业科技知识。
5、组织乙方参加三查一检活动,为乙方提供免费优质的避孕节育、跟踪随访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
6、为外出务工、经商的乙方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其它证件。
7、为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落实帮扶对象、项目、资金,提供科技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尽快实现计划生育;少生优生;。
8、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向群众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公布本村的各种规章制度;公开本村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l、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符合生育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生育。
2、有获得《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待、福利、资助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积极协助甲方开展人口计生工作,主动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服务。
5、自觉接受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三查一检服务,特殊情况要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
6、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员,按程序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当地和本村计生管理服务。
8、子女出生五天内如实向村民小组或村计生服务员报告,及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9、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及时向甲方报告。
10 、当乙方出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等情况时,自愿接受规定的限制政策处罚。
11 、有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承诺执行情况的权利,乙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上级行政或司法部门申诉。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 已婚育龄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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