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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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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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工作需要,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现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指派本所 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 顾问服务。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 月 日起2013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下列法律顾问服务:
1.解答公司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协助草拟、审查和修改合同和出具有关的律师信、催告信、见证文件等法律文件,法律文本文件;
3.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提供排除法律障碍的建议(方案);
4.接受甲方委托,协助进行重大纠纷的谈判及调解,担任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代理人;
5.协助建立健全公司管理规章;
6.应甲方要求,向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7.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条款而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3.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4.在乙方律师从事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法律工作时,甲方需另行委托,与乙方签订有关协议,并根据协议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
第五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根据甲方要求随时联系、约定律师的工作时间和地点;
3.乙方律师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附律师团队名单;
4.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整,签订本合同后十五日内支付 元,在本合同履行结束时支付 元。
2.乙方律师受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查询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律师出具律师信(函),催告信等法律文件及出庭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办法的标准减半收费。
第七条 乙方律师采用下列第3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1.定期上门服务;
2.甲方有事约请;
3.定期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
第八条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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