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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

更新时间:2024-01-08  关注量:864  喜欢(130)



合同编号:



甲方信息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信息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合同由 (下称甲方) (下称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


鉴于:


1.甲方为依据 (国家或地区)法律在 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享有电视剧《 》(下称电视剧)的著作权,该电视剧(□已经/□即将)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乙方为依据 (国家或地区)法律在 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其已合法取得电视剧播映资格,有意播映甲方所摄制的电视剧。


3.甲方同意乙方在相应区域和期限内播映该电视剧。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播映甲方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信息


1.1制作单位


1.1.1电视剧的制作单位为;


1.1.2《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已经/□拟定)载明的制作机构为 ,合作机构为 。


1.2电视剧长 分钟/集× 集,带型: 。


1.3主创人员


1.3.1编剧为 ;


1.3.2导演为 ;


1.3.3主要演员为 ;


1.3.4摄像师为 ;


1.3.5录音师为 ;


1.3.6灯光师为 。



第二条 授权范围


2.1授权类别


2.1.1□独占许可,指作为电视剧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电视剧播映权(根据播映渠道的不同,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则包括广播权及/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播映期限和播映区域内授予乙方,乙方对该项授权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授权方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再行使。


2.1.2□排他许可,指作为电视剧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电视剧播映权(根据播映渠道的不同,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则包括广播权及/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播映期限和播映区域内授予乙方,乙方对该项授权享有排他权,授权方甲方不得再授权他人行使,但授权方甲方仍然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2.1.3□普通许可,指作为电视剧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电视剧播映权(根据播映渠道的不同,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则包括广播权及/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播映期限和播映区域内授予乙方,不但授权方甲方可以行使该项权利,而且授权方甲方仍然可以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该项权利。


2.2播映渠道


乙方播映电视剧仅限于[□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包括/□不包括上星频道及全国播出的数字付费频道等所有覆盖或开通范围突破播映区域的频道)/□数字电视/□IPTV/□网络电视台/□视频网站/□ ]播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未经授权的渠道对电视剧进行播映。


2.3播映区域


乙方播映电视剧的区域为(下称播映区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播映区域外播映电视剧,也不得使播映区域内的播映行为之后果及于其他区域。但是,播映渠道为有线电视且包括上星频道及全国播出的数字付费频道等频道、数字电视、IPTV、网络电视台、视频网站的,乙方严格依据本合同约定在播映区域与播映渠道内播映,播映行为之后果及于其他区域的不在此限。


2.4播映期限


□电视剧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电视剧著作权保护期届满之日。


□电视剧在本合同确定的播映区域内播映之日起历经 (小写: )个自然天。


□自乙方收到全部播出带之日起 年,以满365个自然天为一年。


电视剧在播映区域内的首次播映日初步确定为 年 月 日;播映渠道为□有线电视且包括上星频道及全国播出的数字付费频道等频道/□数字电视/□IPTV/□网络电视台/□视频网站的,播映的时间分别为: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播映期限届满后继续播映电视剧。



第三条 授权费用


3.1许可费用人民币 (小写: )元整/集,共计人民币 (小写: )元整。


3.2磁带、复制、邮寄费人民币 (小写: )元整/盘,共计人民币 (小写: )元整。


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 (小写: )元整。


3.3乙方向甲方支付(□3.1 /□3.2)所列费用的支付时间与方式为:


(1)自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小写: )元整;


(2)自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小写: )元整;


(3)自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小写: )元整;


(4)其他约定:。


3.4账户信息


甲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5甲方收到乙方全部的授权费用后,应于最后一次收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正式的发票,发票抬头为 ,项目为 。



第四条 物料交付


4.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有关电视剧播映必须的全部素材和资料,全部素材和资料的具体目录详见本合同附件或者列举如下: 。


前款未作约定的物料,若因乙方播映需要,甲方也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尽力提供;若因甲方不能提供、不愿提供或者甲方所提供物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而被退回,且确属乙方播映必须的物料,乙方有权自行制作该等物料,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甲方分担/□乙方分担)。


除已确认磁带、复制、邮寄费的承担者外,交付其他物料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4.2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电视剧播映必须的素材和资料的所有权归属,依据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4.2.1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仍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播映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将其归还甲方,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折价赔偿。


4.2.2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归乙方所有,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小写: )元整,但素材和资料的知识产权、商品化权(或称形象权、角色权等)等权利并不因此转移。


4.2.3其他: 。


4.3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素材和资料,就此素材和资料乙方应尽到如下勤勉尽责的检查、保存、储存和安保义务:


4.3.1在任何时候都保存全部物料完整、准确的存货清单。


4.3.2未经书面授权,避免任何物料被复制、播映以及其他使用或者利用。


4.3.3若物料遗失,乙方应在立即通知甲方后按照甲方确认的格式就遗失物料的有关情况提供书面说明,并尽最大努力找回遗失的物料。


4.3.4乙方应遵守甲方就处置物料所发出的合理指示,乙方根据指示销毁有关物料的,应向甲方提供销毁证明,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5.1.1除参加电视节或电视展以及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授权类别的约定履行不得自行或者授权第三人播映的义务。


5.1.2电视剧在播映区域内首映之日起 日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出版电视剧的音像制品;电视剧在□播映区域内首次播映/□广电总局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日起 个自然月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将电视剧通过□有线电视的上星频道及全国播出的数字付费频道/□数字电视/□IPTV/□网络电视台/□视频网站等虽然在播映区域内播映,但是可能导致播映行为之后果及于其他区域的渠道进行播映。


5.1.3甲方应获得电视剧文学剧本及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必要授权,以确保相关人员不会因乙方在播映期限和播映区域内播映电视剧而向乙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否则,相关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概与乙方无关。


5.2乙方权利义务


5.2.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授权类别的约定进行播映。


5.2.2乙方接收甲方交付的物料后应及时查验。对于物料数量、包装等通过肉眼即可初步查验的,若有异议应即时提出;对于质量等需要进一步查验的,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后 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物料数量、包装、质量等符合约定。


5.2.3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播映期限结束之日,乙方为了播映的需要有权以任何合法形式在各种媒介上对电视剧进行宣传、推广,该所有宣传、推广费用由乙方承担。


5.2.4乙方在对电视剧的宣传、推广过程中,有权采用电视剧的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电视剧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的姓名和肖像,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电视剧的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且乙方不必因上述使用行为而向甲方或相关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酬金,但该等使用仅限于对电视剧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且不应使受众产生任何诸如某主创人员可能为某品牌代言等误认或误解。


乙方在电视剧播映时的所有宣传、推广中使用的摄制单位以及其他主创人员名单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料和其他相关广告材料中确定的排名表进行罗列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应采取必要措施与手段促使播映机构不得做任何增加与删改(翻译除外)。


5.2.5乙方对电视剧进行宣传、推广需要甲方邀请电视剧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的,甲方应尽可能协助,出场费用以及食宿、交通费用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或者列举如下: 。


5.2.6乙方有权在电视剧、宣传片或预告片的片头、片尾字幕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设置自己的署名。署名的具体方式、位置和形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不得对电视剧的名称和内容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变更,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且应书面通知甲方。


5.2.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电视剧中加载或删减贴片广告;经甲方书面同意加载贴片广告的,贴片广告一律加在 之前,不得占用电视剧放映时间(或 ),且乙方保证所加载贴片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所加载贴片广告的总播出时间不超过 秒。


5.2.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电视剧进行除授权之外的其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例如,将电视剧进行音像制品出版或电子出版,将电视剧改编或拍摄为电视剧或戏剧等其他形式以及播映电视剧中的音乐作品等)。但是,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电视剧进行剪辑、修改以配合节目播出时间、技术和审查等需要;或者,乙方自行剪辑、修改,但是剪辑、修改不得破坏该剧整体风格、故事完整,不得侵犯编剧、导演、演员及其他演职人员的署名权等权利,且剪辑修改后的作品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播映。否则,相关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概与甲方无关。


5.2.9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被第三方侵权时,乙方享有的是独占、排他许可权的,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主张,支出的全部成本与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或者诉讼所取得的赔偿均由乙方负担、享有;乙方享有的是普通许可权的,乙方需要以甲方的名义主张的,甲方予以配合,支出的全部成本由乙方负担,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或者诉讼所取得的赔偿扣除维权的必要成本后按照甲方与乙方分别占 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1甲方承诺与保证:


6.1.1其注册地法律、法规、章程或其他合同义务对其签订、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限制、构成任何障碍。


6.1.2甲方(□已经/□将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依法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6.1.3甲方为电视剧的□惟一著作权人,其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著作权人之一,其已获得电视剧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其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6.1.4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尚未/□已经)授权第三方在播映区域内播映电视剧;本合同签署之日至播映期限结束之日,甲方亦不会再授权第三方在播映区域内播映电视剧。


6.1.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电视剧在技术和艺术质量上均应为合格产品,且电视剧已经完成拍摄以及配音、音乐、音效合成、字幕等后期制作,适合用于电视院放映。


6.1.6其他: 。


6.2乙方承诺与保证:


6.2.1其注册地法律、法规、章程或其他合同义务对其签订、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限制、构成任何障碍。


6.2.2其具备播映资格。


6.2.3其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6.2.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本合同中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导致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地震、洪水、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现象,由社会原因引起的战争、暴动、罢工、骚乱、等社会现象,以及禁运等政府行为。


7.2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本着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的原则,就合同的履行立即进行协商并尽快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通知发出后的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7.3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 天且双方未就合同的履行一致,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且解除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八条 合同变更


8.1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任何变更。


8.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8.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许可或者授予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合同终止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播映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直接停止播映该电视剧的;或者决定经修改后方可播映,但电视剧著作权人未予修改或修改后仍未通过而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播映、放映的,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被吊销播映所需要的资质。


(2)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甲方仍不同意变更本合同主体的。


(3)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与事实不符。


(4)其他: 。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享有电视剧的著作权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相应物料,且自接到乙方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乙方仍不同意变更本合同主体的。


(4)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与事实不符。


(5)其他: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0.1.1甲方明知或者应知不具有电视剧的著作权或者享有的著作权具有瑕疵而授权乙方的,或者授权乙方后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播映的,应按照全部授权费用百分之 (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2甲方未获得电视剧文学剧本及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必要授权而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该责任应由甲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侵权导致乙方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处理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电视剧不能或不能及时播映导致的损失以及甲方不支付前述费用而导致乙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等费用。


10.1.3甲方未根据4.1所列具体目录交付物料的,逾期在______个自然天内,则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已付款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______个自然天(该日期应当与前者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已付款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前后两项违约金不做累加)。


10.1.4甲方根据9.2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不能播映期间所对应的所有已付款,还应承担相应的宣传、推广费用;若甲方拒不返还的,每迟延一天应根据应返还款项的百分之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0.1.5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根据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尚应赔偿乙方该部分的损失。


10.1.6甲方具有9.4所列情形之一,且乙方据此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


10.1.7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用的,逾期在______个自然天内,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______个自然天(该日期应当与前者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累计逾期应付款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前后两项违约金不做累加)。


10.2.2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播映、放映的,则乙方每突破一个渠道或者区域,或者在电视剧著作权保护期内,乙方超过授权期限后仍播映、放映的,应至少按照人民币 (小写: )元/渠道或区域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3由于乙方未获得相关著作权人、其他权利人授权而在电视剧中增删贴片广告或者非为了宣传电视剧的需要使用电视剧中相关人员的姓名、肖像等而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该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侵权导致甲方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处理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电视剧不能或不能及时播映导致的损失以及乙方不支付前述费用而导致甲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等费用。


10.2.4乙方违反本合同5.2.8之约定的,应根据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尚应赔偿甲方该部分的损失。


10.2.5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根据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尚应赔偿甲方该部分的损失。


10.2.6乙方具有9.3所列情形之一,且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


10.2.7自甲乙双方就此合作事宜进行接触之时至无限期,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漏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相关事宜,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也不应对不相关的人进行任何披露。否则,披露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每披露一次应给予的赔偿额为人民币 (小写: )元整。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法律地位与知识产权、所有权保留


12.1任何一方不因本合同之签订,而成为另一方之合伙人、代表人或成立其它相类似之法律关系;除非另有约定,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为之法律行为,均应以自己之名义独立行使,不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


12.2甲方未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授权费用前,甲方或者电视剧所涉的各方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以及物料等的所有权均属甲方或者电视剧所涉的各方所有;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授权费用后,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归属、使用依据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3.2凡因本意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意向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3.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北京/□ 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二选一),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签署


14.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


14.2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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