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 的土地为 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请求确权地块名称: ,位置: ,面积:未定。
二 主要事实
一九七九年农村土地分包到户时,当时XX镇压八甲村第一小组将笼古了口分包给高XX一家三口作为其承包地。由于当时此地块位于牛路边,来往牛马糟蹋严重,生产队队委决定不丈量该土地,只是明确四至线为东至二队水沟边,南至牛路边,西至林跃能开慌处老地埂为界,北至山脚老路边。1999年,发包方XX镇压XX小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据云法发(1997)43号文件规定及我国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协商,从新签订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笼古了口为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时载明该宗地的四至和面积,对该宗地未进行认真丈量,将该宗地块面积写明了1.2亩,但该宗地至原牛路实际面积比合同书上所约定的面积稍大。高XX死后,2009年 月,高XX妻子黄XX由于没有劳力,决定将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组成员黄ZZ。在2010年4月,为方便交通,XX镇压八甲一村民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将经过高XX家承包地的笼古了口的南边牛路改告成简易公路,因简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并且因为牛路改造使争议地块发生变形,从而模糊了本属于XX小组集体土地牛咱与高XX承包土地的界线。 2011年3月,八甲二组村民吕XX无视XX小组和高XX属于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XX小组和高XX的土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碍了XX小组和高XX家对该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了XX小组和高XX家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XX小组村民和高XX一家为此多次与侵权人吕XX交涉,但无任何结果,并说那里是他慌的土地,无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为我们XX小组全体村民作主,排除吕XX的侵占行为。同时,为我们XX小组与高XX家的土地界线确权,明确双方的界线。
上述事实有书证文山州农村农村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以及当时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干部证明可以证实。事实证明:该争议的土地及简易公路边土地属于XX小组村民所有,吕XX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仅供参考,需依照当事人实际情况来填写,如有必要可以让律师代笔)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吕XX系八甲二组的村民,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占有该争议土地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申请人认为, 作为 土地的发包方,是该地块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将该地块发包给 , 依法转让给 ,这是合法有效的。现因客观原因导致 集体所有的土地与 承包地界线不明,那是 与 双方之间的问题,而与 没有任何关系。现 没有与 签订任何土地转让协议,也没有法定事由,而无端侵占我村集体土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关系到国家基本的农村经营制度,关系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和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土地 的土地依法确认为 所有,并排除 侵占行为。
申请人: (签名)
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