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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范本

更新时间:2024-03-22  关注量:209  喜欢(90)

合同编号:

甲方(顾客):

联系电话: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号:

公司经营地址:

甲方与乙方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活动中的有关事务,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次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活动的有关事务,由乙方为其代办入台相关事宜;例如代订交通票、游览、住宿、个人入台证、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随行工作人员等相关服务。

第二条 旅游内容

1、旅游线路名称: .

旅游活动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途经地: .

按惯例,出发和返回日各按一日计算,共计 天 夜。

2、行程安排详见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旅游行程表》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是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委托内容,甲方应仔细阅读,不详事宜请咨询乙方接待人员。甲方签字后,视为甲方已理解知悉旅游行程表上的内容,乙方已尽合理说明义务。

第三条 委托代办旅游项目及费用

旅游项目

□渡假套餐 □机票 □高铁票 □酒店 □景点门票 □代办个人入台证 □租车 □演唱会门票 □导游 □其它事项:

详细标准见《旅游行程表》

按人数计算为:成人 × 元/人,儿童 × 元/人;

其他费用: ;

费用总额: 元(大写) 元

费用支付时间:

费用支付方式(打√选择):□现金 □刷卡 □其它方式:

第四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按第三条约定支付的费用,不包含以下内容:

航空公司临时通知上调的燃油附加费。

旅游中发生的个人餐饮、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    行李超重费、寻回个人遗失物的费用、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甲方个人保险费: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等。

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其他非第三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五条 乙方服务标准约定

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

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事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考国家、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

第六条 转委托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实际情况,转委托至其他具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服务;

经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的转委托人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具体情形,多次再转委托,直至能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

乙方及转委托的各受托方仅就自己选任受托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第七条 责任约定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委托服务前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介绍其服务项目和标准,并签定本合同。

甲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甲方同意乙方代订以上内容、标准的委托事项,乙方为甲方代办具体旅游委托服务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要求办理。甲方必须及时如约的使用已代办服务项目。

乙方代办的服务事项均为甲方直接指定,甲方如对已代办服务项目有任何要求,直接与代办的服务项目提供方联系处理。甲方在接受委托事项服务方服务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与提供服务方自行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接受委托事项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甲方在委托事项执行过程中如有不满意之时,不得以滞留境外、拒绝登机(车、船)、拒绝入住等方式对委托事项故意拖延、不得擅自取消行程,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因甲方的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及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办理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部门拒发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个人入台证不准出入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退还相应服务费。

第八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责任;

甲方须提供担保人和大陆紧急联络人的电话、住址,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及时联系到的;

甲方应遵守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注意言谈,举止文明;

甲方不得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申请办理入台旅游手续时,甲方必须同时提交《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行程表》,按照行程返程的时间内返回大陆。甲方在台湾的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不得在台非法滞留。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在台逾期停留的,应及时通过台方旅游热线电话报告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如无正当理由在台湾非法逾期停留且情节严重的, 将被遣返并自行负担相关费用,还将由两岸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甲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通关手续,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由于旅游活动有一定风险性,甲方应注意自我安全保护,特别是家长应谨慎履行对随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严格遵守游览地的安全管理要求,服从管理。遇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在尽可能采取措施自救的前提下,及时通过台方旅游热线电话寻求营救保护,服务从台湾有关方面的处置指挥,并经由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进行沟通协调;

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妥善保管个人的旅行证件,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盗抢等意外,应立即通过台方旅游热线电话报告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第九条 乙方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服务;

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

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乙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不宜泄漏或公开的信息保密。

乙方在代办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时应按照台方提供的模本,认真审核甲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及时与台湾的代办社确认有关手续的办理情况并通报甲方。

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赴台旅游服务信息,介绍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相关规定和风俗习惯,提示甲方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及文明旅游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提示甲方不得在台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并监督台湾代办社也不得安排和诱导甲方参与上述内容的活动。

提示甲方不得在台非法滞留,在获知甲方滞留后,及时报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的处理工作。

乙方应提示甲方自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可提供代购服务。甲方应在缴纳保费时了解相关保险条例。

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乙方应协助处理。

第十条 合同变更

乙方与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取消、放弃或改变委托事项服务的,责任自负,甲方已支付的委托事项所有费用不予以退还。如造成乙方其他直接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乙方在出发前(含出发日)30日以上(不含本数)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甲方旅游费用(不得扣除已发生的代办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费用);甲方在出发前(含出发日)30日以上(不含本数)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扣除所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并退还甲方剩余旅游费用。

如乙方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发前30日至15日,乙方须支付甲方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 7日,乙方须支付甲方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乙方须支付甲方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乙方须支付甲方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乙方须支付甲方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上述合同解除若由甲方提出的,所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对方损失。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违约方据实赔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旅游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应平等协商解决,不能影响旅游行程继续进行;协商不成,待旅游行程结束后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挟另一方满足其条件,否则应就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自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特别协助义务

甲方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所需的属于乙方管理的各种资料、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代理甲方向第三人索赔,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将款项于5日内汇入乙方帐户。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约定的,以《合同法》中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规定为准。

乙方以甲方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受托事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甲方与第三人。

第十五条 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

如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以甲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甲方只要登上乙方受委托安排的交通工具或已接受委托事项服务的,视为甲方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双方也可以向乙方所在的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报名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参团须知》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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