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单位(甲方):
受聘单位(乙方):
为依法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聘请单位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商定如下协议,共同信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余伟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就甲方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业务开展以及涉外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建议,提供有关法律依据;
(二)参加甲方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审查、修改或者草拟甲方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诉讼、答辩、控告、声明、申诉等法律事务文书;
(三)协助甲方依法正确处理重大经济案件纠纷,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有关经济和权益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四)在涉及甲方的诉讼中,接受甲方的委托、授权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甲方向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法律顾问在甲方任职期间的工作方式可采用下述任何一种方式,甲方选择(一)
(一)其工作时间不固定,采取灵活方式,甲方如有需要,随时联系;
(二)固定工作日制度。即每周在甲方坐班天,集中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具体工作安排,按照甲方的业务范围分轻、重、缓急,随时商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及有关资料等。
六、甲方承担所聘请法律顾问为其履行职责时支出的差旅费、补助费等有关费用,待遇视同甲方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直接由甲方予以报销。
七、法律顾问应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甲方内部制度,在业务中接触到甲方商业机密时,必须严守机密。
八、乙方负责经常督促、检查受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九、如受聘人不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意见,直至要求换人。
十、乙方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根据《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代理费,但可根据情况予以优惠。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商定,单方无权修改或终止。
十一、协议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十二、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需续聘,双方再行商定。
十三、法律顾问全年聘金五万元,聘金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五、本协议经双方单位签章后即行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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