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GUI?根据国家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公布的有关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初步审查介绍,“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 User Interface,GUI)一般是指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GUI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手机、电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
图1.1 老式不带显示屏的电话机
GUI也称为用户接口或人机界面。用户界面的硬件部分包括用户向计算机输入数据或命令的输入装置及由计算机输出供用户观察或处理的输出装置。用户界面的软件部分包括用户与计算机相互通信的协议、约定、操纵命令及其处理软件。
常用的输入输出装置有键盘、鼠标、显示器、打印机等。常用的人机通信方法有命令语言、选项、表格填充和直接操纵等。最初的人机交互界面不是图形的,而是面向字符的,在使用DOS时不得不记忆大量的命令,每个命令的结果也十分简单,不利于使用。
此后出现了一种字符界面下的菜单形式可以使用鼠标和计算机交换信息。如今,可以使用的大部分操作系统都提供图形用户界面。应用程序也不像DOS时代的应用程序那么难用,均提供GUI,基本元素有窗口、下拉式菜单、按钮、滚动条、图标、向导、鼠标等,用户通过这些东西和计算机完成交互。随着多媒体的发展,GUI内容会扩展到声音、动画等多媒体信息。
进而言之,用户界面和GUI并不等同。如图1.1所示老式不带显示屏的电话机显然符合人和机器交流互动的目的,属于用户界面,但绝非属于GUI。但之所以往往容易产生混淆,是因为人们在广泛接触用户界面这一概念时,最常见到的就是以图形为显示内容的图形用户界面,也就自然而然混为一谈了。为了凸显学术之严谨,本文只使用图形用户界面(GUI)这一概念,另外,需强调GUI并非法律术语。
GUI有哪几种类型?GUI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和硬件有密紧关系、为实现硬件价值所不可或缺的、始终和硬件结合在一起的图形用户界面,如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和复印机的操作面板。如图1.1、图1.2所示。
图1.1 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
图1.2 复印机的操作面板
第二种则是应用于各种软件中,起到人机交互的功能,与硬件的关系并不如第一种紧密,但对于现实机器的功能还是存在较大影响,甚至能影响到机器的直接价值,如:微软的Office软件、360安全卫士,Photoshop图片处理软件,如图1.3、图1.4、图1.5所示。
图1.4 360安全卫士
图1.3 微软的Office软件
图1.5 Photoshop图片处理软件
第三种应用于网页的图文排版,一些门户网站相当注重网站首页的图文排版的风格,增加界面的友好度和人性化,从而培养用户习惯以至于形成用户黏性。但这些本身与硬件的关系并不是很重要,对硬件的功能发挥影响并不大。如图1.6、图1.7所示。
图1.6 网易首页
图1.7 腾讯门户首页
对于这个分类方式在知识产权上的意义,学界有不同看法。从理论与实践结合视角看,将GUI进行分类具有重大意义,对于理解知识产权法给予GUI的保护有很大影响,我国2014年对《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修改说明了这点。
这个分类方法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在于,目前国际通行保护GUI大都采用与工业产品结合,通过外观设计制度加以保护。具体而言,把GUI设计看做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特别是2014年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虽改变了GUI不能申请14-04类的局面,但因为《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以GUI依然需要与工业产品结合,其保护的客体是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
上述的GUI分类方式,其内在实质就是依照其与产品本身结合的紧密程度来分类。第一类别与产品本身结合程度最高,甚至成为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种GUI最容易被人们认识到,并提供法律上的保护。第二类别与产品本身结合程度相对较高,在提高法律保护时所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
但是,也应该看到,该类别的GUI设计并不一定都受到法律等同的保护,例如,电脑游戏图像GUI和Office应用软件GUI的保护程度是并不相同的。其内在原因还是因为两者在与产品的结合紧密程度上的差别。
第三种类别与产品结合紧密程度并不大,在保护上与前两种有很大差异,通常选用专有度和排他性相对较弱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权法,而不是使用专利权法加以保护。这种分类方式在我国目前GUI的保护制度上,更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可以看出该分类方式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GUI保护模式有哪几种?GUI保护模式主要有四种,分别为著作权保护模式、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发明专利保护模式、商标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下面我们具体来一起看看。
1.著作权保护模式
通过《著作权法》对GUI保护一般采用“抽象—过滤—判断”测试法:“抽象”是指把图案、界面中属于操作方法的部分抽象出来,因为这些操作方法属于著作权上不予以保护的“思想”;“过滤”是指将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过滤出来;“判断”是对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然后将剩余的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元素作为单独的作品保护。
这种模式的最大问题是违背了GUI的“双重性”,即实用性和艺术性。这是GUI共同具备的属性。“抽象—过滤—判断”测试法源于纯粹艺术作品的侵权案。将该方法运用到具有实用性的电子产品GUI的侵权案中,显然不太合适,因为纯粹的文学艺术作品与具有实用性的电子产品GUI实质上存在很大差别,故采用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2.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
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模式是将GUI看做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这样就把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其优点在于相比“抽象—过滤—判断”测试法肢解GUI设计各要素而区别对待,外观设计专利是从整体考虑,把GUI设计与产品看成一个整体进行判断,因此,GUI的保护范围更大、保护力度更强,从而尊重了GUI的特点及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双重性”。
但是,其缺点在于过分依赖于产品,GUI本身并不是独立保护的客体,其是否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取决于GUI与产品的结合紧密程度。
3.发明专利保护模式
对GUI采用发明专利保护模式之切入点是GUI“双重性”中的实用性,这恰恰和著作权保护模式切入点为“艺术性”相反。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分为产品和方法,其中方法又分为产品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
能否把GUI的实用性或者功能性要素归为操作使用方法,从而达到利用发明专利保护的目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者现象的结果,而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的方案则不属于技术方案,所以不应称其为发明。看来,GUI采用发明专利保护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
4.商标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采用商标权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主要是通过把图形用户界面中的某些要素注册为商标,比如将QQ登录界面中的企鹅形象注册为商标。
这样就可以得到商标权保护,但是,其缺点在于,GUI中能构成商标的要素并非主体内容,这种方法是舍本逐末,且商标需要注册后才能受到保护,因而也不是一种经济的保护模式。
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能适用,但是由于GUI不属于包装装潢,因而排除了“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保护途径,转而适用一般条款。这种借助一般条款加以保护的方式具体认定并不明确,司法机关具有过多灵活性,可能导致GUI纠纷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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