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政策解读
全部 5860 财税政策 1128 财税知识 945 常见问题 168 样本范本 3602 新闻资讯 17

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4-08-09  关注量:350  喜欢(104)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接部分地区来文,请求明确印刷企业承印的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由于境外图书不属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因此境外图书是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特来文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承印境外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据了解,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图书印刷的业务流程为:印刷企业首先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然后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承印申请,获得批准后,再自行购买纸张等材料进行图书印刷,最后将承印好的境外图书全部出口。据新闻出版总署介绍,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承印境外图书业务时,与审批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一样,对图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两项审批的内容和目的相同。我们认为,“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承印”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均经过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境外图书也有国际标准编序的书号,因此,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图书”,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三、公告最后规定“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如何理解?
    在公告执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区理解不一、执行标准不同的情况,根据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但同时,上报请示文件的基层税务机关自发现问题起,因不确定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项在总局未公告之前尚未处理,需要明确这段时间的处理方式,因此公告明确“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搜索平台: 政策解读

搜索栏目: 政策解读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