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政策解读
全部 5860 财税政策 1128 财税知识 945 常见问题 168 样本范本 3602 新闻资讯 17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4-06-21  关注量:242  喜欢(7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制定本《公告》。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对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
  一是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公告》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用于连续生产非高档化妆品的,不得抵扣消费税。
  二是考虑到纳税人存在2016年10月1日前购进已税化妆品,但在10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情况,《公告》明确: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30%的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三是为加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公告》明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

3、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的解读

搜索平台: 政策解读

搜索栏目: 政策解读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