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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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对方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规定报送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不再需要事前提交申请,但为便于表述和理解,公告仍将“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简称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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