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经济发展中,我们多以不动产作为担保质押,随着 社会经济在 不断发展, 动产、权利的担保融资地位也逐渐得到发展。商标权质押也是其中的一种,但使用商标权质押融资有一 定风险,游侠财税管理小编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评估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
我国1995年《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必须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必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一旦商标专用权被质押,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的权利。现实中,由于客观和主观方面存在一些障碍,我国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发展十分缓慢,应用并不广泛。
商标专用权的特定风险
(一)无法回避的估值风险商标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其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贷款人通常缺乏商标权方面的专业知识。
1、财产自主性及有效性不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存在依赖于对法定条件的满足,而这些条件是否完全满足却可能随时被质疑。
2、财产现价与未来价值存在较大差别。
3、财产收益无从测度。商标专用权对借款人的有用性与其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可转让性)是不同的。商标权的价值可能会依赖于所有者、管理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或者产品本身的质量标准或生产流程。质权人可能并不具备同样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技能。
4、不同的权益难以分割、界定。商标专用权质押,是商标权益质押,还是商标专用权所蕴含的特许使用费抵押,很难区分。
(二)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美国和加拿大动产担保制度非常成熟,建立了统一、有效的登记制度。
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担保协议方式以知识产权做担保,涉及的担保权益体现为一种特定权益。在解决优先权争议问题方面,商标法的规定比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要少得多。针对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以上两国已开始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成文法的形式建立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登记系统,系统支持在线搜索功能。担保权益登记系统应适用于包括所有转让,授权或者应用授权的权益,无论这些权益的取得是基于让与还是许可。系统严格按照登记优先(即登记在先者享有优先权)规则确定其优先权,登记的让与优先于未登记的让与。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关于商标质押或商标许可使用权质押的规定。
加上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发展目前并不广泛。因此,选择使用商标权质权进行融资有一定的风险。了解商标权质权融资中的风险有利于我们正确融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在进行商标权质押融资过程中蒙受损失,请及时联系游侠财税管理小编的在线律师,我们会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您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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