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而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一系列非物质性权利。这些权利自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产生,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几项人身权利:
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及以何种方式发表,享有最终决定权。发表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实现著作权财产权的基础。作品的发表通常伴随着出版、复制、摄制等行为。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发表自己创作或参与创作的作品时,有权表明自己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不仅表明作者的身份,还意味着署名人需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自己创作的作品进行修改、增删。作者可以自行修改作品,也可以委托他人修改。修改权在保护期内归作者专有。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或破坏其完整性。任何未经授权的增删、改动或歪曲作品的行为都是著作权法所禁止的。
由公民个人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公民是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数据等材料,且汇编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在以下情况下,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清楚地了解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及其归属的确定方法。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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