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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对方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规定报送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不再需要事前提交申请,但为便于表述和理解,公告仍将“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简称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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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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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有效控制政策风险,现将以贵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