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相符合;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以及年度报告等执行情况;
(三)分支机构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