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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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9月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2015年6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5号修改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邮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快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型承诺件实施主体国家邮政局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咨询方式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网络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办理地点国家邮政局行政许可受理室、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市场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相符合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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