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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4-03-24  关注量:132  喜欢(31)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尽管上述英、法、德等国家都是欧盟主要成员国,但是,即便是在欧盟自1998年建立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之后,各国仍可继续实施本国有关立法,同时也适用欧共体立法,形成该地区特有的包括外观设计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这与近20年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大量指令和条例而使得立法活动十分明显有关。”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1998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指令,欧盟理事会于2001年12月12日颁布了《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旨在统一欧洲各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标准。2002年12月16日,欧盟委员会颁布《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向内部市场(商标和外观设计)协调局支付费用的条例》,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欧盟地区外观设计保护制度。2006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颁布第(EC)1891/2006号条例,批准欧共体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该批准自2008年1月1日生效。这使得通过WIPO的单一申请海牙协定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不仅可在欧盟,而且也同时在该协定文本缔约国内得到保护。

《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分为“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UCD)和“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RCD)。前者是指任何外观设计自在欧盟公开日起,无须提交任何申请文件或费用,即自动享有3年的保护期。这种保护制度不需注册,可以自动获取,但是只能阻止他人故意抄袭外观设计,较适用于流行产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后者是指外观设计必须向OHIM或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经OHIM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准注册。取得注册的申请人获得在欧盟范围内排他性地使用该项外观设计的权利,保护期限从提交申请之日起算,最长可达25年。获得上述两种保护的外观设计都必须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要求。

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三条,“(a)‘外观设计’是指由产品本身以及(或)其装饰的特征,特别是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以及(或)材料形成的全部或部分外观”;“(b)‘产品’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制品,包括将组合成复合型产品的包装、装订、图表符号以及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

与我国外观设计定义相比,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保护部分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更大,产品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均可以作为受共同体设计法所保护的注册外观设计。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注册基本上延伸到了所有的商品,但是,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也排除纯粹技术功能性的外观设计。

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四条,无论是否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都必须具备“新颖性”(new)和“独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就“新颖性”而言,UCD应在主张保护日之前没有在先公众所知的相同设计;RCD应在申请注册日(或优先日)之前没有在先公众所知的相同设计。《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如在先设计仅存在无关紧要之细节区别,应认定为相同设计”。显然,共同体外观设计不仅要求“新颖性”,而且必须具有“明显区别”。就“独特性”判断而言,关键在于能否使特定的“明智用户”(informed user)产生不同于在先公众所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印象。另外判断独特性时还需要考虑到开发设计时所享有的自由度。欧洲法院在2010年12月16日判决的“T-513/09案”中,运用“明智用户”标准,推翻了OHIM及其上诉委员会撤销一项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二审决定。

本案争议的外观设计是一个坐姿小人形象,用于T恤衫、头盔和贴纸的产品上。在先商标权利人以该外观设计与其商标相似为由(见图1.1),向OHIM请求撤销该外观设计。OHIM支持了该商标权利人的主张,认为争议外观设计中使用了在先注册商标,裁定撤销该外观设计的注册。外观设计权利人上诉后,OHIM上诉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了OHIM的决定。

 

图1.1 T-513/09案争议设计比较

外观设计权利人再次上诉到欧洲法院,认为OHIM上诉委员会没有正确评价两个图形的不同,包括面部表情、线条的粗细、头发的位置和长度,以及身体位置等方面的不同。欧洲法院认为,两个人物的面部表情和坐姿有明显区别,且对“明智用户”,即青少年、儿童来说,这些区别是清晰可见的。因此,这些“明智用户”可以从两个图形中得到不同的整体印象。该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因具有“独特性”而有效。

共同体外观设计分类采用洛迦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体系,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外观设计,即,可注册的外观设计、保护商标的外观设计、保护商品化财产的外观设计(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延伸至所有商品的事实使得这一保护体系有利于保护诸如卡通人物或立体玩具形象等财产)和保护工程产品的外观设计。

欧盟本身与欧盟各成员国一样都是WTO成员,因而其《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与TRIPS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各项义务相一致,其提供的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与英国、德国的“准专利”外观设计基本一致,保护期也均为最长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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