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根据1901年工业产权保护国际联盟对当时《巴黎公约》缔约国工业产权立法的法文说明,法国《工业外观设计法》制定于1806年3月18日。17至19世纪上半叶,法国第二大城市里昂纺织业兴盛,被称为“欧洲丝绸之都”。
早在1711年,里昂市政会就发布了一项法令,规定:“所有受雇于丝绸纺织厂的技师、工人、学徒工和其他人,无论性别、年龄,均明令禁止拿取、偷窃、出售、出借、转移和使用任何直接或间接已信任其用于生产目的之设计。”这是与工业设计有关的地方立法,旨在“禁止盗用行为,而非赋予财产权”。
为了保护丝绸等纺织品图案设计,里昂市劳资调解委员会(le Conseil des prudhaommes de Lyon)制定了《1806年3月18日法》(La loi du 18 mars 1806)。这是法国第一部旨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外观设计法。1883年《巴黎公约》缔结前夕,法国人福希耶(Auguste Fauchille)1882年发表的《论工业设计与模型:1806年法的理解与评注》对该法的制定背景、内容等做了详细评析。这对于当时将“工业设计或模型”(les dessins ou modéles industriels)纳入《巴黎公约》第二条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为2014年1月1日合并本(FR308)。该法典第五卷为“外观设计”(Les dessins et modéles),包括第一篇“保护的条件与形式”(conditions et modalities de la protection)5章27条和第二篇“纠纷”(contentieux)2章21条,大大超过了1992年法典第五卷3章20条。足见在新的形势下,法国对外观设计保护之重视,修法力度之大。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511-3条:“一设计或模型在要求注册之日或要求优先日,且与已公开的同类产品的设计或模型相比是新颖的。该设计或模型在当时是独特的而具有显著区别性。”这与TRIPS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句话(创造性、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外观设计)的强制义务和第二句话(明显区别)的任择义务相吻合,但未明确要求外观设计的美感。法国采取注册制,新颖性等要求均以登记日或优先日为准。L.511-9条规定外观设计保护享有的“权益”(benéficé):“一外观设计或模型经登记簿登记后获得保护。该保护归其创作人或其权利继受人。”
该法典的第L.513-2条规定:“对这一特定保护的要求可以提出而不影响本法典第一至第三篇的著作权及相邻权。”这意味着在法国,外观设计可以同时得到无需注册的版权自动保护。
根据该法典第一篇第二章的规定,外观设计申请人可在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巴黎本部、其他地方分局等提交申请;法国对外观设计的申请仅限于形式审查,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条件,就予以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经官方公报公布。
法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期很长,注册登记后自申请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可再延长25年,最长保护期为50年,相当于享有《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电影、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品的版权保护期。由此可见,法国的外观设计制度倾向于工业版权保护,明显不同于我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制度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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