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作品和动漫影视片等的著作权如何保护?动漫产业及其衍生品的产业链的第一阶段是动漫形象、故事的内容创作。这些漫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范畴,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可享受自产生之日起的版权保护。
作者创作作品之后,可以到我国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我国对于著作权的登记虽以自愿原则为主,但对著作权进行登记后,可以作为取得权利保护的初始证据。如果不选择登记,应当保留著作权属的相关证据,比如底稿、展览证、收藏证等材料。
这样,在发生侵权后,可以向版权局等主管机关举报,以便取得相关机关的依法保护。第二阶段,漫画作品改编成动画片播出后,作品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调整,著作权属于制片人所有,其中的剧本、音乐等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
涉及衍生品的个别案件以被告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在此类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一般主张被告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著作财产权利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例如,在“广东奥飞动漫文化与徐定静侵犯著作财产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超市中存在大量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销售的书包上复制和发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炎龙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著作权保护具有保护期长的优点,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不足的是,由于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一旦完成,不管是否发表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经过任何申请,没有任何审批程序,不排斥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因而容易遭受他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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