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GUI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日本特许厅于2002年修订了“有关液晶显示部等之指南”,2004年2月16日公布的《意匠注册申请的申请书及图面记载相关的审查指南》(《审查指南》),放宽外观设计的定义,涵盖液晶显示画面的外观设计,“画面设计”(Image Design)名称涵盖“图形用户界面”(GUI)及“图标”(Icons)设计。
《审查指南》第七章规范有关液晶显示外观设计(整体外观设计篇)申请,第十章规范有关液晶显示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篇)之申请,明确规定可以整体外观设计的形式或部分外观设计的形式来保护呈现在液晶显示屏的电子画面设计。2006年,日本国会在《意匠法》第二条之规定中纳入“供物品操作用途之画面者”,明文规定电子画面设计为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
日本电子显示画面设计的外观设计申请,其物品名称必须是该画面设计具体实施的物品名称,如汽车用卫星导航机之画面。日本外观设计所保护的电子画面设计必须结合所实施的产品,方得成为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因此,如果该画面设计可应用于移动电话,也可应用于汽车用卫星导航机,则应以两个不同物品名称“移动电话”与“汽车用卫星导航机”分别申请提出外观设计案申请,因此可见,其关注点在于GUI。
GUI只有在通电以后出现初始菜单或者开机画面才属于被保护的范围。具体而言,显示屏上的图形设计要得到《意匠法》的保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该设计显示的是产品实现其功能所必需的内容。这要求设计与产品功能之间存在直接联系。比如,对于手表来说,显示时间和日期是实现其功能的必需内容;而对手机来说,控制面板上所显示的图标也是其实现各项功能所必需的内容。
(b)该设计必须通过产品自身的显示功能进行显示。如果这一界面设计是通过外接显示设备显示出来的,则不属于保护范围,因此排除了如录像机、DVD机或其他必须外接的显示设备。
(c)在显示的设计存在变化时,该变化必须遵循特定规律,并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基于相同的操作目的;二是画面有形态的关联性。如电子手表在显示内容的变化时,就必须在申请说明中具体描述该变化。
(d)界面设计可以作为部分外观设计给予保护,也可以作为其附着的产品共同作为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作为部分外观设计提交申请时,如果相关文件仅仅表示界面设计本身,而未将其附着的产品用虚线表达,申请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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