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外观设计的日文为“意匠”。根据1901年工业产权保护国际联盟对当时《巴黎公约》缔约国工业产权立法的法文说明,日本正式颁布的外观设计法为1899年3月2日《意匠法》,后经多次修改。现行日本《意匠法》是2008年4月18日最终修正文本,共八章七十七条。
根据日本《意匠法》第二条,“外观设计”是指由产品(含产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任何与其结合构成的,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设计。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第一,要求要以产品作为载体;第二,设计必须具有美感;第三,色彩不能够单独作为申请外观设计的客体。
日本要求外观设计具有绝对新颖性,即新颖性的比较标准是国内外的外观设计而不局限于国内。《意匠法》第四条规定了两种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①违背有权获得外观设计登记者的意图,而造成外观设计公开的;②因有权获得外观设计登记者的行为,而造成外观设计公开的。可见,这是直接通过对行为主体进行分类来概括丧失新颖性的情况。
关于创造性,《意匠法》第三条第二款要求得到授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具备“非容易创作性”,即具有创造性特征,又被称为非显而易见性,即“在具有该外观设计所属领域一般知识的人,基于在日本国内或外国已公知的形状、图案、色彩与其的结合,很容易创作出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登记”。
与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的不同在于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同时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即《意匠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产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与其的结合。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但并不是所有的产品的构成部分都适用这一规定。
根据《意匠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为登记之日起20年,保护期限较长。可见,日本采取了与专利相仿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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