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政策解读
全部 5859 财税政策 1128 财税知识 944 常见问题 168 样本范本 3602 新闻资讯 17

日本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4-04-14  关注量:124  喜欢(20)

日本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外观设计的日文为“意匠”。根据1901年工业产权保护国际联盟对当时《巴黎公约》缔约国工业产权立法的法文说明,日本正式颁布的外观设计法为1899年3月2日《意匠法》,后经多次修改。现行日本《意匠法》是2008年4月18日最终修正文本,共八章七十七条。

根据日本《意匠法》第二条,“外观设计”是指由产品(含产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任何与其结合构成的,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设计。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第一,要求要以产品作为载体;第二,设计必须具有美感;第三,色彩不能够单独作为申请外观设计的客体。

日本要求外观设计具有绝对新颖性,即新颖性的比较标准是国内外的外观设计而不局限于国内。《意匠法》第四条规定了两种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①违背有权获得外观设计登记者的意图,而造成外观设计公开的;②因有权获得外观设计登记者的行为,而造成外观设计公开的。可见,这是直接通过对行为主体进行分类来概括丧失新颖性的情况。

关于创造性,《意匠法》第三条第二款要求得到授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具备“非容易创作性”,即具有创造性特征,又被称为非显而易见性,即“在具有该外观设计所属领域一般知识的人,基于在日本国内或外国已公知的形状、图案、色彩与其的结合,很容易创作出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登记”。

与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的不同在于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同时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即《意匠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产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与其的结合。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但并不是所有的产品的构成部分都适用这一规定。

根据《意匠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为登记之日起20年,保护期限较长。可见,日本采取了与专利相仿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创意产业在上海的发展如何?

2、我国保护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制度是怎么样的?

3、英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

4、动漫产业外观设计如何进行司法保护?能否以案例说明

5、美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

搜索平台: 创意产业知识产权

搜索栏目: 创意产业知识产权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