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近代工业革命的发祥地英国是最早颁布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立法的欧洲国家。
从1787年《白棉布印制者法》到1883年《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法》,乃至现行的1949年《外观设计注册法》和《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与专利法》(1988年),200多年来,英国外观设计立法多次变化。
近10多年来,英国率先提出发展创意产业,愈加重视保护相关外观设计。
英国于1949年将注册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即《外观设计注册法》。
该法第一条规定:“(1)根据本节条款规定,任何物品或组合的外观设计由要求成为其所有权者的人提出申请,可依照本法注册。(2)根据本法条款规定,一项外观设计除非是新颖的或原创的,否则不应予以注册,特别是如果任何物品的外观设计在该注册申请之时已经注册,或在英国已经公开的相同或任何其他物品与该设计仅存在细微区别,或在贸易中其特征已普遍使用,则不应予以注册。(3)本法中的‘外观设计’指的是采用任何工艺或方法运用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模式或装饰,具有仅靠视觉判断的成品特征,但是,这不包括完全通过该物品形状或构造发挥的功能提示的方法、构造原理或形状特征。”
可见,符合英国法定注册条件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应具有新颖性(时间、地域分别以申请日、英国本土为准)、显著区别性,且排除了单纯功能性。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1)根据本法注册之外观设计应赋予注册所有人对于该设计的版权”。
该法第八条规定:“(1)根据本法条款,注册设计之版权应自注册之日起5年。(2)注册人在原始注册期或第二次、第三次注册期满前提出延长申请且已缴纳维持费,则可每次续期5年。”也就是说,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最长为20年。这与TRIPS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提供新颖的或原创的外观设计保护,可要求明显区别,可排除功能性)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至少10年保护期)的义务相符合。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无需注册,与《注册外观设计法》相比,除了未规定“采用任何工艺或方法”(industrial process or means)和保护期为15年,其他规定保护条件相仿,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b)(i)项也排除了可授予外观设计权的产品“功能性”(function)。
显然,上述英国两部注册与非注册的外观设计立法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了“准专利”的专门保护(多次可延长的保护期,最长至20年)和特别版权保护(一次15年保护期)。后者区别于前者取得“准专利”的外观设计,分立了一项版权之外的“外观设计权”。获得这种保护的设计,须有较高的原创性,即,“在其创作之时在该设计领域”不是“常见的”(commonplace)。
与我国单一的外观设计制度相比较,英国现行外观设计立法秉承其最初的工业版权保护传统,施行双轨制,即,在提供经注册而获得“准专利”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之专门保护的同时,也赋予类似文学艺术作品那样具有较高原创性的外观设计无需注册,而以创作完成之时自动产生的较短保护期之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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