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怎么样的?香港原来没有本地的外观设计法,在1997年主权回归祖国之前以英国法律效力延伸至香港的方式进行。根据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香港于1997年6月27日通过《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以取代《联合王国设计(保障)条例》。现行版本为2010年。
依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及与条例相对应的《注册外观设计规则》(2013年修订),香港知识产权署直接受理外观设计的申请。根据该条例,在香港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指通过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而该等特色是在经制成的物品上的吸引视线和肉眼可判断的特色,但不包括(a)任何构造的方法或原理;(b)任何物品的形状或构形的特色,而该等特色——(i)纯粹受该物品所须发挥的功能支配;或(ii)取决于另一物品的外观,而该物品是设计人拟将其与该另一物品合成一整体的”。
可见,香港外观设计保护也排除了单纯功能性。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应具有绝对新颖性,即:其一,该外观设计不与已依据一项先前的申请注册的另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与在该项申请的提交日期已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表的另一项外观设计相同;其二,该外观设计如只是在不具关键性的细节上,或只在所属行业中普遍使用的变异的特色上与该另一项外观设计有所差别,也就是说,可予以注册的外观设计应明显区别于先有外观设计。这些规定使得香港地区外观设计制度与TRIPS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各项义务一致。
在香港注册的外观设计授权后首段有效期为自香港申请日起5年,每5年期限届满前可续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这种可续期的保护方式仍保留了英国“准专利”外观设计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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